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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军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问题,法律有哪些具体规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按照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计算,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这部分财产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这里的“平均值”指的是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照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住房补贴就是军人的个人财产。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军人的住房需求。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应有约定或按照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军人离婚时,住房补贴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除了日常工资外,还包括各种补助费和复员费等。在军人离婚时,必须首先分清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则一般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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