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篇:子女抚养费可否用财物折抵离婚后下落不明者的财产?

婚姻家庭篇:子女抚养费可否用财物折抵离婚后下落不明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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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打来电话询问关于离婚后续抚养费的问题。她与丈夫谢某在四年前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孩子跟随李女士生活,谢某每月支付150元的抚养费。去年春天谢某前往广东打工后失去联系,孩子的抚养费也停止支付。因为谢某离开前与他的父母同住,其财产也在父母手中,李女士试图联系谢某的父母要求以谢某的财物折抵孩子的抚养费,却遭到拒绝。我的问题是,当一方无法联系到,是否可以用其财物来折抵子女的抚养费?

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伟律师对此进行了解答。在夫妻离婚后,如果因为一方失去联系导致子女抚养受到影响,可以使用其财物来折抵子女的抚养费。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应通过双方协议确定,如果协议无法达成,则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即使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有责任和义务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为了逃避抚养责任会故意隐藏自己的行踪,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联系。为了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使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根据这些规定,李女士完全有权使用谢某的财物来折抵孩子的抚养费,并且他的父母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如果他的父母仍然不同意,李女士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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