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一般原则
关于涉外离婚案件,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一般原则。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我国的特殊原则
1. 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对于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且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 对于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此类离婚案件原则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若所在国以当事人国籍为由拒绝受理,且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 对于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情况,无论哪一方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若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且国内一方也向人民法院起诉,受理的法院同样有权管辖。
5. 对于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情况,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该由原告或被告的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的离婚案件,其管辖原则参照涉外案件进行处理。
以上内容主要介绍了我国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包括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