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债务的处理有两种情况:一是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下的个人债务,应由他或她自己来承担还债责任;二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欠下的债务,首先得用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来还款;如果共同财产不够还债或者双方都没有太多财产,那么就要看他们会不会自行达成协议进行还款,如果无法达成共识,那就只能由法庭裁决到底谁该负责还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时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况有:一是配偶在婚前所负担的债务,如果其中一位配偶为了购买房产、车辆等财产而产生了债务,而这些财产并未被用于婚后共同生活,那么这种情况下,这笔债务应该被视为个人债务;二是如果某位配偶在未经另一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资助那些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产生的债务,那么这笔债务也应该被视为个人债务;三是如果某位配偶在未经另一半同意的情况下,独自筹集资金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并且他们的收入确实没有被用于共同生活,那么这种情况下,他们所负担的债务也应该被视为个人债务;四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属于某一方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那么与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相关联的债务也应该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独立承担,而另一方则无需对此负责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