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产权归属问题。如果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的子女名下,那么这被视为对该子女个人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那么除非另有约定,该不动产通常会被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基于以上规定,律师总结了以下六种具体情况:
1. 如果父母在婚后全款出资购买房屋并将其登记在子女名下,那么该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归其子女所有,而非夫妻共同共有。
2. 若父母只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那么出资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通常,父母的部分出资只能决定赠与给哪一方。考虑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将父母出资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更为合理合法。
3. 当一方父母出资,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时,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给子女的配偶,否则通常应认定为是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4.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 当双方父母在婚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时,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双方子女用该赠与资金购买房屋的行为等同于个人出资。无论事后双方子女是否结婚或房屋所有权登记者是谁,都应视为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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