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主体范围详解

探望权主体范围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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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也称为探视权或全面交往权,主要是指在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保持直接联系和交往的权利。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探望子女,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我国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从抚养子女的角度来看,探望权与直接抚养权是相互对应的。当夫妻离婚后,如果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那么这一方就成为主要监护人,并获得了直接抚养权。婚姻关系的结束通常会导致共同生活基础的消失,非直接抚养方在行使亲权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补偿这一点,法律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探望权。一旦直接抚养权确定,探望权就会产生,非直接抚养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自动获得探望权,其行使并不以承担抚养费或未再婚为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与父母,还包括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探望权作为亲权的自然延伸,通常只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该考虑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需求。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一对夫妇通常只生育一个孩子,如果不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的探望权,将违背基本的人情,也与我国的传统家庭和善良风俗不符。

现行民法典规定了祖孙之间在一定条件下的抚养和赡养义务,以及他们的继承关系。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没有接触和交流的机会,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就难以保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利。在确定探望方式和时间时,应该考虑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感需求,并在特殊情况下有条件地赋予他们探望孙子女的权利。我们也需要关注未成年子女自身的探望权利,让他们在必要时能够向法院请求与父母会面。遗憾的是,现行民法典在规范父母探望权时,并未从被探望子女的角度出发作出规定。这使得未成年子女在立法中似乎只是一个被摆布的客体。立法和司法实践需要更加重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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