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管辖原则: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原则: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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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确认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时,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还有一些特别规定需要特别注意:

1. 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那么原告可以向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拒绝受理离婚诉讼,那么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对于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拒绝受理离婚诉讼,那么当事人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如果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那么不论哪一方先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 如果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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