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一项涉及男女双方的重要决定,《民法典》明确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第一千零四十六条明确指出:“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也不允许任何第三方干涉。”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个概念包含了三层含义。自愿应当是男女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不是单方面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种自愿应当是男女双方本人的真实意愿,不需要第三方的同意。这种自愿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出于勉强或被迫的同意。
强调男女双方的自愿并不意味着不能向第三方(如父母、亲朋好友等)寻求关于结婚的建议。第三方也可以对结婚的男女双方提出建议,但最终是否采纳这些建议应由结婚当事人自主决定。自愿意味着男女双方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强迫或干涉。在一般情况下,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能够真实地反映当事人的内心想法。
值得注意的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仅仅排除了外界的干涉,但并不包含其他附加条件。男女双方在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地位差异,以及他们看待问题的角度和婚姻目的的不同,都会对当事人的决定产生影响。我们不应为“真实”制定其他强制性的标准,只要男女双方是为了共同建立婚姻生活而自愿作出的决定,那就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我们只需关注当事人在结婚当时的真实意愿,无需过多关注结婚后的关系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