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于华侨与内地居民或双方均为华侨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对于华侨与内地居民的离婚,无论哪一方提出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审理。若华侨居住国法院不受理离婚,当事人可赴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华侨与内地居民之间的离婚:
协议离婚:
华侨与内地居民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做出妥善安排的,需共同前往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民政部门或指定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
若一方要求离婚,不论哪一方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若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也可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的规定,华侨与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民政部门或指定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和内地居民需准备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二、夫妻双方均为居国外华侨的离婚管辖:
对于双方均为华侨的离婚,原则上应向居住国相关机关申办离婚手续。若居住国因某些原因不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懂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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