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琴与郭生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编号:(2009)淇滨民初字第593号
原告张琴,女。
委托代理人:董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郭生,男。
委托代理人:李亮、闫伟,分别担任郭生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以及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本案经过本院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日期分别为14日和14日。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案件审理终结。
原告张琴提出如下诉讼主张:她与郭生在1992年结婚,婚后抚养了郭生前妻留下的三个孩子,并共同创业。郭生与第三者长期同居并生子,对她多次施暴,甚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造成伤害。在离婚后,郭生对她的生活和精神造成了种种困扰。为此,她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以下夫妻共同财产:
1. 鹤壁市电器公司名下的城大厦;
2. 位于火车站北500米的土地;
3. 一辆大型铲车;
4. 奥迪A6轿车一辆;
5. 雪铁龙轿车一辆;
6. 黎阳路棘针庄的四合院一套;
7. 郭生名义下的棘针庄土地收益款;
8. 郭清名义下的棘针庄土地收益款。对于每一项财产都有详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被告郭生反驳称:原被告双方购买的财产涉及到其他家庭成员的份额以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城大厦经过添附形成的现状涉及家庭共同财产和其他债务问题,小莲庄土地并非出让取得的使用权而是租用集体锁厂的使用权,原告要求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其他财产的主张,郭生也提出了反驳意见,如大型铲车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奥迪A6轿车和雪铁龙轿车并非被告所有等。部分财产如四合庄土地等是婚前财产。原告的第七和第八项请求不明确具体数额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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