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收养登记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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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及大多数地区的实际操作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的民政部门。这一规定包含了以下两层重要含义。
明确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应该向哪个部门办理登记,也就是收养登记的主管部门。收养属于婚姻家庭的范畴,与婚姻登记一样,收养登记属于身份登记,因此由民政部门负责。
明确了应该到哪一个级别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也就是登记的管辖级别。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的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正式成立。
在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如果收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进行公告。如果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愿意签订收养协议,可以签订收养协议。如果当事人各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的民政部门还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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