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个人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随着一部分人财富和信用的增长,他们对于市场交易等经济活动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如何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尤其是在市场主体权利能力变化(如企业破产、个人死亡)的情况下,已经成为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课题。对此,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显然未能充分应对。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问题,尤其是未到期债务的清偿方式,由于现行法规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债务清偿应在财产继承之前还是之后进行?对于未到期债务的清偿应如何操作?如何在保障继承权的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关于这些债务如何、何时清偿的问题,现行法律并未给出明确规定。从实践来看,债务清偿通常在遗产分割后进行,这对于债权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在遗产分割后追索债权难度更大,权利义务的真实性更难以确认。现行法律未规定各清偿义务人之间的连带清偿责任,这也增加了债权人追索的难度。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继承人的债务人已经死亡,其权利义务的真实性越来越难以确认。继承人在享受遗产权利后,往往容易逃避清偿义务,方便转移、隐匿所继承的遗产。现行法律在这方面需要做出更为详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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