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合法结婚的夫妻之间,由于其中一方并非出于真实的结婚意愿,而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做出了结婚决定,从而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婚姻自由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结婚双方应当基于真实的意愿进行结婚。如果其中一方因为受到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的威胁而感到恐惧,从而做出的结婚决定并非其真实意愿,法律赋予其撤销婚姻的权利。只有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本人才能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在撤销之前,这段婚姻是有效的,但如果被撤销,则自始无效。
关于以胁迫方式撤销婚姻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胁迫方必须有故意行为。也就是说,胁迫者有意通过胁迫行为使被胁迫者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做出非真实意愿的结婚决定。
2. 必须存在胁迫行为。胁迫者必须以加害威胁的方式对待被胁迫者,并且这种威胁必须达到使被胁迫者产生恐惧的程度。
3. 胁迫行为必须违法。这里的“违法”既包括目的不合法,也包括使用的手段不合法。
4. 被胁迫者因为恐惧心理而做出的结婚决定与胁迫行为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只有在以上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依法申请撤销婚姻。是否行使撤销权由当事人本人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