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赠与公证撤销的公证问题探讨

不动产赠与公证撤销的公证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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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不动产赠与公证能否撤销的问题

不动产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一旦完成赠与公证,除非符合特定法律条件,否则不能单方面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在以下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撤销权的行使,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进行。若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撤销赠与。

二、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程序

1. 当事人一般应亲自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如有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前往,可委托他人代理办理(需提拱授权委托书)。但某些公证事项如委托公证、婚姻财产公证及遗嘱公证等,当事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 当事人提交公证申请,由值班人员接待并负责处理。

3. 当事人需按公证员要求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不齐全的,应按要求补交。

4. 对符合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员会予以受理。

5. 受理后的公证申请,当事人需缴纳公证费。

6. 公证员对受理的公证事项进行调查、审查,并制作谈话笔录和公证词。

7. 完成公证书的制作后,送达当事人。

8. 公证事项结束后,公证员将案卷整理归档。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房屋赠与协议书,虽然可以办理公证,但实际上,由于受赠人的状态多变,撤销公证书并非易事。除非对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不容易撤销。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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