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离婚案件的受理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我国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若被告的住址或经常居住地在我国境内,那么该案件将由其住址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而当涉及非我国领域内居住人的身份关系诉讼时,如若原告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我国境内,那么案件将由该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具体到涉外离婚案件,可作如下归纳:
1) 若一方中国公民居住在国外,而另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进行管辖。若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而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也有权受理。若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其出国前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 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若定居国法院因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而拒不受理,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3) 对于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当事人可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4) 当双方公民均在国外但未定居,其中一方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诉讼应由原告或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5) 对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情况,当地法院是否受理需依据该法院的国内法决定。
6)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参照涉外案件的处理方式。
7) 若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且婚姻缔结地在中国,我国法院有管辖权。若婚姻缔结地不在中国,我国法院通常不受理。但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受理管辖。例如,上海静安区法院受理了一对法国籍夫妇的离婚案件,原因是两人都在上海居住生活超过一年,因此上海成为他们的经常居住地,静安法院因此享有管辖权。两人书面同意通过静安法院进行离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涉外离婚案件能够得到恰当和有效的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