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提醒离婚手续须知

民政局提醒离婚手续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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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 夫妻双方共同向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申请。

2. 双方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后果。

3. 必须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 当事人所持的结婚证需是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有效证件。

5. 提交两张近期免冠单人半身照片,尺寸为两寸。

6. 当事人需提供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二、离婚登记的流程:

离婚登记需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流程办理:

1. 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婚姻登记员核对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3. 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解释民法典中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 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及离婚协议内容。

5. 若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 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并由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 婚姻登记员对提交的材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颁发离婚证。

8. 颁发离婚证时,需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及离婚意愿,并告知离婚后法律关系及与子女关系、应尽义务。当事人亲自签名或按指纹确认,结婚证上注明离婚并加盖印章,之后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双方,宣布解除夫妻关系。

三、以下情况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1.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 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如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但会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希望办理离婚的当事人能提前了解并准备好所需材料,确保办理流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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