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于探望权的中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机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权人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2、关于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为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为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3、中止探望权需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驶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