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不以夫妻相称是否构成重婚罪之探讨

被告人不以夫妻相称是否构成重婚罪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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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涂某与妻子于1995年登记结婚。之后,涂某在1999年结识了在南昌工作的谭某,二人开始交往。2000年底,谭某回到丰城,涂某多次前往谭某的租住地与其发生关系。从2001年至2002年,涂某在节假日或周末常去谭某住处同居。两人共同购置了家电和日用品,并共同承担生活费用。周围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涂某声称他们只是男女朋友,并未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并认为自己不构成重婚罪。

争议焦点:关于涂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涂某已有配偶,但与谭某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关系,并共同生活中表现出亲密行为,使公众误认为他们是夫妻。应认定为涂某与谭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罪。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涂某与谭某对外宣称是夫妻或以夫妻名义参与活动。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认定涂某构成重婚罪的证据不足。

评析:

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涂某的行为应构成重婚罪。

一、从犯罪构成来看,重婚罪要求主观上有直接故意,客观上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涂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谭某建立长期稳定关系,并共同承担生活费用,虽未公开宣称是夫妻,但行为已使公众产生误解,符合重婚罪的客观要件。

二、从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区别来看,重婚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而临时姘居则是不以夫妻相待,可随时解散。涂某与谭某虽未公开宣称是夫妻,但有共同经济生活,且公众认为他们是夫妻,不符合临时姘居的特征,而符合重婚罪的特征。

三、从司法实践和政策角度看,法院在处理重婚案件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涂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谭某同居近两年,对妻子造成了精神伤害,且无法律规定的不构成重婚罪的情形,应对涂某追究刑事责任。

涂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结合犯罪构成、重婚与姘居的区别、司法实践和政策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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