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问题
离婚后,孩子无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他们仍然是双方的子女。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他们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关于男方不得探望孩子的约定,并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因此这一约定是无效的。你们应该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重新协商探视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探望孩子,并且另一方应予以协助。关于如何行使探望权以及时间安排,应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如果父或母的探望行为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待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权。
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也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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