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遵循的基本原则

涉外离婚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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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将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我国的特殊管辖原则

1. 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对于在国内结婚后,然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在定居国法院因为需要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而不予受理,且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原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3. 对于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果所在国以当事人国籍为由拒绝受理,且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4. 对于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情况,无论哪一方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而国内一方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 对于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情况,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 涉及港、澳、台的离婚案件,其管辖原则比照涉外案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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