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律体系中存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那么,这两种婚姻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呢?相关的法律规定又有哪些呢?下面,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知识,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判定标准
1. 关于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婚姻法》第10条列举了以下四种情况:
(1)重婚。即已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里的已有配偶者,包括已经处于有效婚姻状态下的当事人。重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2)涉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两类:一是直系血亲,包括所有直系血亲,没有代数的限制;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对于法律拟制血亲是否能结婚,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但明确规定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相关规定。可以推断,《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也适用于拟制直系血亲。至于拟制旁系血亲,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缘关系,就不在禁止结婚之列。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无法治愈。《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而是采用了概括性的规定。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这类疾病主要包括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的传染病以及有关的精神病等。
(4)未达到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结婚时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2. 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受胁迫结婚的情况。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处的“一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况。
(二)婚姻无效与撤销婚姻的恳求权行使期限
1. 宣告婚姻无效的恳求权的行使期限,《婚姻法》并未具体规定,但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必须在法定事由消失之前提出。《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期限。该期限应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况。
2. 《婚姻法》对撤销婚姻的恳求权行使期限规定为一年。在这一年内,受胁迫的一方如果未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将失去这一权利。该法所规定的一年期限同样为除斥期间。根据《婚姻法解说(一)》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具体包含以下情况:
1. 若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则为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
2. 若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则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 若以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则为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
4. 若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则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关于近亲属的认定,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法律中有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希望通过上述介绍,大家对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相关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或需要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请访问123律师网(12364.com),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详尽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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