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是父母的一项法定权利,其处置原则是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本案中,一对夫妻在离婚时达成协议,约定前夫免交抚养费,同时放弃探视权。这样的协议实际上涉及到孩子的利益,因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仍然是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其的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直接关联到孩子的切身利益。
关于咨询部分:
一对夫妻离婚时,由于某些原因,提出并同意了以“免付抚养费”换取对方放弃探视权的协议。之后,随着情况的变化,其中一方想要重新主张自己的权利,引发了是否这种协议有效的疑问。
回复部分:
如果田某就所述“协议”提起诉讼,你将会败诉。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孩子的利益。你与田某在离婚过程中就子女的抚养与探视问题进行协议,实际上是代理子女进行民事活动。以“免付抚养费”为条件换取放弃探视权的行为,损害了被代理人(即你们的子女)的切身利益,违背了法律原则,因此该协议无效。而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探望权只能依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能通过离婚双方的协议来放弃。
关于中止行使探视权的情况,包括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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