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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9-11-19 14:13 628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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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工作都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公司就欺负年轻人没有经验,在劳动合同里面制造猫腻。那么,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怎么办?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项目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卓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对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为无效的劳动合同,并将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力赋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劳动法》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的无效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所导致,劳动者该如何对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劳动法》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如对用人单位欺诈,损失的仅仅是欺诈被识破后的剩余劳动合同期限履行利益;而用人单位的欺诈,其后果也就是合同不再履行,向劳动者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再支付数额有限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而已。
 
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注意搜集并保存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据,比如:
 
1、用人单位招聘时要求劳动者填写的“报名表”、“登记表”等招用记录。
 
2、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押金或扣押劳动者工资而出具的“押金条”、“扣押条”等各种票据。
 
3、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门卡”等各种工作证件。
 
4、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工资卡”或其他工资支付凭证。
 
5、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工作服”、“饭卡”等与用人单位有关的东西。
 
6、职工的工资表、考勤记录、值班表、任命书、解除合同通知书、辞退通知书等各种加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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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律师事务所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4、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裁减人员的情形,对被裁减的人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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