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名称的基本组成要素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以及组织形式四个基本要素组成。
1、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指的是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包括乡、镇和其他地域名称。在不会引起误解的情况下,企业名称可以省略行政区划名称中的“省”、“市”、“县”等字眼。这些名称应当与企业的所在地相对应,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名称不能单独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如果企业名称已经包含了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那么可以在后面加上经过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名称。
除了特定情况下可以不使用行政区划名称外,企业名称前应当加上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如全国性公司、大型进出口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其名称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2、字号
字号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应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企业可以使用本地或异地的地名作为字号,但不能使用县以上的行政区划名称。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中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或拼音,国内企业也不得以外文字母或字词作为字号。字号一般不得使用行业字词。
3. 行业或经营特点
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或方式来确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这些字词应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范围、方式或特点,不得单独使用概括性词汇。如果使用“实业”字样,应有三个以上的生产或科技型企业。企业确定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时,可以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使用一个具体的行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概括性字词。
如果企业的经营业务跨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可以选择一个大类名称或在名称中使用概括性字词来描述所从事的行业,也可以在名称中不反映所从事的行业。某些特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具有驰名商号的公司,在中国举办的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以不标明行业或经营特点。
二、企业名称的规范要求及其注意事项
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其他法人名称,包括不得含有其他企业法人的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及宗教名称、国家机关、军队机关等。对于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如需在名称中使用“总”字,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拥有多个直属分支机构等。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否设有分公司,都不得使用“总”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