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公司工程预决算行为,合理控制工程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承担我公司自筹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本公司自筹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工作,统一出具工程预、决算审核结论书,并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工程预决算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其主要工作是:
(一)参与公司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二)审核工程预算。
(三)参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四)审核工程竣工决算,统一出具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结论。
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是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投资计划,签订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工程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是办理工程投资尾款清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项目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二章 工程预算审核
第三条 所有工程项目建设都必须编制工程(概)预算。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含扩初)概(预)算定额、概算指标和费用定额等资料编制总概算(含修正总概算),报公司工程部审批。
第四条 工程预算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应由公司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咨询公司编制并经公司工程部审核。
第五条 工程预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直接委托直属部门(应用工程部)施工的建设项目,由直属部门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查后备案。工程管理部审核后出具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作为签定工程合同的依据。
(二)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应由公司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咨询公司编制并经公司工程部审核。
第六条 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由直接委托直属部门审核,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 工程预算必须完整齐全,预算书必须有预算编制说明、工程预算、单位工程预算、其他工程和费用预算、主要材料分析表及补充单价表等。
《工程预决算管理办法》第八条 送审的工程预算资料应包括:
(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表、工料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其他与预算审查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审核工程预算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项目施工图、国家和地方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材料价格、直接费价格指数,以及其他有关的计价取费规定。
除此之外的定额缺项补充,应经市造价管理站审查通过后,方可作为工程额、决算审核的依据。
第十条 审核工程预算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及其概算是否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
(二)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之内,是否经济合理。
(三)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四)材料、设备订购取价等是否合理。
(五)设计变更、工程项目及单位工程增减内容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六)凡出现预算超概算或工程实施超概算情况应报公司领导审批。
(七)工程预算一经审核,建设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否则增加投资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定需要更改的,应由公司有权部门给予确认。
(八)工程管理部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审核结论,并下达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对工程预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上报公司领导。
第三章 工程决算审核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需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月度已完工程报表,并填写“工程进度款审批表”。该表需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审查签证后,方可获得工程款项的拨付。
第十四条:在工程竣工决算之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95%。剩余部分需在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公司项目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工程部提交完整的竣工决算文件资料。具体报送时间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度而定。这些资料包括:经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确认的竣工图、施工总结、决算书、工程建设合同、开工报告、建设工程报告、设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竣工验收证明以及建设单位现场签证等。
第十六条:关于单项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需根据不同金额范围进行审批。市政和建安工程的设计变更审批金额标准也有所不同。任何设计变更都需要由设计院下达变更通知书,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单项工程项目的签证,根据工程造价的不同金额,需要不同级别的公司代表进行签字确认。这些签字确认文件将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公司工程部在收到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后,将按照规定的工作日审核完毕,并下达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施工单位收到此结论书后,即可办理工程款的最终结算。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工程管理部所有。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22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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