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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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各市、省各厅委及直属机构传达:

为了营造更为优良的辽宁营商环境,推动各类市场主体蓬勃发展,根据国务院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辽宁省人民决定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大幅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对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进行限制。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实收资本也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二、推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公司股东(发起人)可自主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等,对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通过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布。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特定行业,暂时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改进许可经营项目的审批流程。省级以下设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备案一律停止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事项,将在行政审批大厅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以简化审批流程。

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只要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进行登记。

五、改革企业年度检验制度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通过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运营情况,包括出资情况、资产状况、运营状态等信息,并对社会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查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六、将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本指导意见自XX月XX日起开始执行。

辽宁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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