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一个被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接受信用惩戒。那么关于失信人员是否可以变更为企业法人这一问题,下面由专业律师为读者进行详细解答。
一、关于失信人员能否变更为企业法人
根据我国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对于个人负债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的人员,是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这一规定明确说明了失信被执行人是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角色。具体来说,以下情况的人员也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人;
4.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犯财产等罪行而被判处刑罚且执行期未满的人;
5. 因经营不善导致企业破产清算,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6. 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7. 其他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涉及对象
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 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抗拒执行;
3.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5. 违反限制消费令;
6.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以上内容,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如果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建议读者联系专业律师。我们(123律师网)有专业的法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