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作为一种设权证券,其所创设的权利主要是依据票据文义要求付款人支付相应金额的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这种权利是票据发行所带来的主要债权。
一、付款请求权的概念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有权向票据的主债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规定的金额进行付款。这个权利的行使人必须是持票人,其身份可能是受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或在汇票、本票中付款后的参加付款人。票据的主债务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以及保付支票的保付人。
二、付款请求权的获取
持票人必须合法取得票据,才能有效享有和行使票据所赋予的付款请求权。这一权利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1. 原始取得付款请求权
原始取得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未经前手权利人,最初即取得付款请求权,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根据发票人的发票行为,通过票据的交付实现实际占有票据,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善意取得则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地受让票据,进而获得付款请求权。
2. 继受取得付款请求权
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前手具有票据处分权的人那里,通过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转让票据而取得付款请求权。这种继受取得分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前者是通过转让方式,如背书或单纯交付,取得付款请求权。根据票据法的特殊规定,票据保证人因履行保证债务、参加付款人因承担付款责任,也可以继受取得付款请求权。后者则是指在非票据法范围内,如通过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付款请求权。
三、付款请求权的消灭
付款请求权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也会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票据权利,并遵循严格的权利行使形式要件。如果持票人在票据时效期内未能行使权利或未保全相关手续,则其享有的票据权利可能会因消灭时效的完成或怠于保全而消失。
付款请求权消灭的两种情况包括:一是因付款而消灭,即当付款人根据票据文义支付持票人票据金额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即告消灭;二是因时效而消灭,即如果持票人长期不行使其票据权利,经过一定时期后,其票据权利将消失。作为一种债权,付款请求权自然会因时效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