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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核心要点解析
《上海市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条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申请登记的单位需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办理:
(一)经营各类保险业务的企业,如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需按照保险业的标准进行登记。
(二)提供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政策法律咨询以及信息服务等机构,需按照咨询服务业的标准进行登记。
(三)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等媒体单位,需按照出版业的规范进行登记。
(四)电影院、剧场、游乐场、音乐茶室以及对外营业的文化馆、俱乐部等文化所,需按照文化艺术业的规范进行登记。
(五)铁路、航空、航运等各类运输企业,需按照交通运输业的规范进行登记。
(六)邮电通信企业,需按照邮电业的规范进行登记。
(七)机动车停车场等服务业单位,需按照服务业的分类进行登记。
(八)其他营利性企业,需根据其所属行业进行相应登记。
第三条 关于已核准工商登记的企业,若联合举办展销会、交易会、订货会等商业活动,且活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需按照商业企业的标准进行再次登记。活动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应在活动举办前十天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备案。非工商企业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举办或参与上述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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