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筹备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筹备组并未拥有独立财产,亦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筹备组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若因公司筹备组行为引发民事诉讼,公司若已依法成立,则以公司为诉讼主体;若公司尚未成立,则由负责设立、组织筹备的创办人或发起人为诉讼主体。
二、职工持股会的诉讼地位
经核准登记并获得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反之,若未经登记却以职工持股会名义进行集资入股活动的,其诉讼主体应由组织、发起的负责人担当。
三、股东会议与董事会议相关的诉讼
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发起的诉讼,主要包括请求召开会议、确认决议效力、撤销决议等案件。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执行公司事务。此类诉讼应将公司作为被告,涉及无效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及变更登记纠纷的诉讼主体
因股权转让合同引发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转让合同双方,即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原告或被告。若涉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纠纷,可将公司列为第三人。股权转让后因办理变更登记产生的纠纷,则以取得股东资格的受让人为原告,有义务办理登记的公司为被告,转让人可作为第三人。
五、股东签名被冒用引发的诉讼
此类诉讼分两种情况:一为股东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以受让人为被告;二为股东主张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则应以公司为被告。冒用者可在相应情况下作为共同被告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六、公司与股东外第三人签订出资协议纠纷的诉讼
公司与股东外的第三人签订出资协议,属于公司增资扩股行为。因此类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应为公司和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人。若股东对协议有异议,可提起诉讼,以签订人为共同被告。
七、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主体
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公司是义务主体。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八、股东代表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
当股东认为公司利益受到股东或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侵害时,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股东可作为原告,作出不当行为的股东或管理人员及交易相对人为被告,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九、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进入清算程序。若股东在其他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时,可提起要求公司清算的诉讼。公司为被清算的客体,而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则应作为该类诉讼的被告。
十、清算过程中相关纠纷的诉讼主体
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因股东或管理人员不交付与公司清算相关的文件、账簿等导致清算不能时,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可提起诉讼。不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为清算组工作制造障碍的股东或管理人员则应作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