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 为了保障甲乙双方签订的 ____年____字第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决定将其在某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做出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大写)元整,贷款年利率为____,贷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二条 质押合同的标的
(1)质押物为甲方在某公司的股权及其由此产生的所有权益。
(2)质押股权的价值为____元整。
(3)甲方应得的股权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存入在乙方设立的专门账户内,作为贷款偿还的保证。
第三条 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取得相关公司董事会的质押同意,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完成质押登记,然后将股权证书交付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如款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且这些修改或补充对质押合同产生影响,双方应协商并相应修改或补充质押合同,以确保其与贷款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需要修改、补充或删减,这些调整不应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的责任,也不应侵犯乙方的权益。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所得款项将优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
(2)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欲转让质押的股权,必须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公司董事会的质押同意,或者在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质押给第三方,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作为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双方签章后本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 乙方(公章):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