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向法庭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6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在2019年2月18日,原告作为投保人,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寿险,并附加了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其中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0000元。在2019年9月3日,原告突然出现右眼失明、肢体无力等症状,没有任何明显诱因。经过河南省人民医院的确诊,原告被诊断为高血压病三级高危型,伴随高血压眼底病变、右眼底出血、右眼玻璃体浑浊并且有部分脱离等症状。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告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如果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要求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60000元。更多详细信息和案件进展,请访问123律师网(12364.com)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