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股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没有认股人的参与,公司无法成功募集到所需的全部股份,从而无法成立。在设立过程中,认股人的权利与义务表现为:
认股人在认购股份时需要填写认股书,并根据所认购的股份数量缴纳相应的股款。认股人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股款足额缴纳至指定的银行。一旦股款缴足,认股人有权要求银行提供收款凭证。
认股人还有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创立大会,并在大会上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创立大会,认股人可以了解公司设立的进展情况,选举产生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成员及监督机关——监事会成员,审查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财务状况,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表达个人意愿。如果公司无法设立,认股人也可以作出相应决定。
如果出现已批准的募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情况,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已缴纳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样,根据《公司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发行的股份在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内未能募足,或者股款缴足后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也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并加算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只有在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特定情况下,才可以抽回其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