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简介
第一条 目的与意义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推动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对于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科学、公正、公平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制度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制度,既要关注结果,也要关注过程,同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四条 考核方式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将通过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明确责任与目标,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 考核原则
一、依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进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
二、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点,进行实事求是的、公开公正的、科学的差异化考核。
三、建立健全权责利相统一、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将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与薪酬、职务任免紧密结合,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四、完善全员考核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让每一位员工都明白自己的责任和使命。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企业的做强做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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