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国外资企业持续发展,实施了一系列重大项目的建设或洽谈,其中部分项目规模较大,对国民经济具有显著影响。这些重大项目涉及多方面的国内配套条件,包括产品方向、地区布局、资金筹措、能源及原材料供应、交通运输、市场安排以及机械设备采购等,需要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平衡。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外资合理投向,并综合平衡外资企业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国务院特地就加强外资企业审批工作发出通知。
一、针对投资总额超过省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外资企业项目,或者在建设及生产经营条件上需要国家综合平衡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项目,需在设立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提交项目报告。报告需包含拟设立外资企业的项目概况和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问题,并附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至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务院产业主管部门。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协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批。对于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的重大项目,需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项目报告获批后,外资企业的设立申请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具体程序为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证书。
三、对于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外资企业项目,各地也要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加强审批和综合平衡工作,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在统筹规划和综合平衡的过程中,要确保外资企业的项目符合国家的长远发展规划和战略需求,以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goblin(具体文号待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