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和子公司都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们之间的区别却不容忽视。分公司的设立方式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提请设立的,其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而子公司的设立方式则是由包括公司在内的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应当符合《公司法》对设立条件及投资方式的规定,并到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子公司,分公司是由总公司直接控制的,其财产、业务、人事都受总公司直接控制,而子公司则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分公司的债务责任方式也与子公司不同,分公司不仅无独立财产,且在财务上须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总公司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而子公司则具有法人资格,其以自身全部财产为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在诉讼中,分公司的法律效果也与子公司不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直接以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而子公司则只需以其自身资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外,无法清偿的部分出资人无须另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