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会计处理中,账面资产评估增值通常被视为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一部分。
(一)旧政策的实施情况与问题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使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并不被视为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个人所获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被视为个人所得,因此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不少问题。
资本公积这个会计科目来源多样,包括股东投资时产生的资本溢价或股份溢价,企业接受捐赠或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对于企业用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部分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合理的,因为这部分资金本质上来源于股东。对于企业用其他资本公积项目下的金额转增股本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则显得不太合理。
(二)新政策规定与解读
根据新政策,当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获取到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的个人股本部分时,这被视为企业对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这部分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税款则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为扣缴。
这一新规定解决了旧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个人从企业获取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的股本部分应纳税的细节。
但关于个人获取的转增股份如何具体征收个人所得税,仍存在一些疑问。我们以一个实例来进一步分析:
假设A企业资产评估增值200万,并全部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根据股东会决议,这200万全部转增股本,最终转增了50万股。对于这样的账务处理,我们需要仔细考虑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应以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并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在转增股本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按照转增的金额200万来扣缴税款,还是按照个人股东取得的股票票面金额50万来征收税款呢?
考虑到企业用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股本属于以股票形式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的情况,我们认为应按照50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只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的变动,对于个人股东而言,其股份所对应的企业价值并没有变化。如果按照转增的资本公积金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既不合理,也增加了个人缴纳税款的难度。我们建议在股份转让环节认定股份的计税成本为1元,并在转让环节再征收这部分个人所得税。
(三)新旧政策的衔接与处理
对于新旧政策的衔接,我们可以看到新的政策对个人从企业获取的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股本所得有了更明确的规定。虽然新旧政策在某些方面有所不同,但并不存在明显的冲突。对于过去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仍可以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向纳税人追缴。
二、关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的资产评估增值所得
(一)旧政策的规定与问题分析
###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税务处理的探讨
#### 一、旧政策的规定
在旧的税务政策下,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原则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没有保持一致。具体来说,个人需要分别确认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出售和对外投资两项业务,而企业则需要确认资产增值所得并缴纳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在个人所得税上并不确认资产增值收益,企业给予个人的股份价格以及企业接受投资后在会计账面确认的资产价值都是按评估后的价值确认的。这导致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增值收益被延后到股权转让环节,但由于企业没有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前价值的记载,个人需要在若干年后的股权转让后再提供当时资产的历史价值,这在实践中是非常理想化的。这一政策规定被部分纳税人恶意筹划以逃避个人所得税。
#### 二、新政策的规定
新政策对于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情况,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具体来说,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在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原则与企业所得税保持一致,即先按公允价值销售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然后再按公允价值投资取得股份。新政策还明确了个人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问题,即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 三、新旧政策的衔接
对于这两个政策的差异,国税发[2008]115号文遵循了实体法从旧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说,对于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所投资企业应将该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新旧政策之间的平稳过渡,并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