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及解析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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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权转让条件,如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只要这些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会认定其有效性。

二、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应通知其他股东,若有多名股东希望购买,则应按各自的持股比例进行受让。

三、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告知公司和其它股东受让人的身份及转让价格。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征求同意。若未能及时召开股东会,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征求其它股东的同意,并设定一个至少30日的答复期限。

四、如果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或答复期限届满后15日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

五、在指定的购买期间,异议股东应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达成协议。若无法就价格条件达成一致,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

六、若公司在指定时间内未指定受让方或被指定的异议股东未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达成协议,则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

七、如果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未通报主要条件如转让价格而与非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其他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撤销后,其他股东可主张以协商或评估的价格购买股权。

八、股权转让合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一年后,股东不得再主张撤销。

九、当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放弃购买时,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优先购买的股东购买全部股权。若后者拒绝,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若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和其它股东可要求转让人用转让款补足出资。

十一、若转让款不足以补足出资且转让人未继续补足,公司或其它股东或债权人可要求转让人在出资不足的金额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十二、对于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情况,受让人不能以标的瑕疵或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十三、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转让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可要求名义出资人赔偿损失。

十四、实际出资人不能证明受让人非善意的,其主张股权转让无效的要求会被法院驳回。

十五、因股权转让纠纷提起诉讼时,如涉及公司但未包括该公司为当事人,应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十六、当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引发购买权纠纷时,如当事人未包括非股东,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十七、国有股份转让应对国有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没有评估的不影响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有关权利人主张补充评估并补足差价的,法院支持;受让人因差价过高主张撤销的,法院也予以准许。 十八、因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唯一股东的情况,并不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十九、关于以干股或技术股形式奖励人员并相应提高注册资本的情况,只要合法合规,法院会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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