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其它方法的差异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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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进行的一种投资行为,主要涉及对子公司、合营企业以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当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无法可靠取得、公允价值也无法可靠计量时,这种投资也被归类为长期股权投资。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是否与其他方法有所不同呢?下面我们通过123律师网(12364.com)来了解详细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与其他核算方法有所不同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权益法的核算范围存在明显差异。新准则规定,成本法的核算范围包括子公司以及那些不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而对于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如子公司),原准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于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新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与旧准则在权益法的核算规定上也有所不同。例如,在确认投资损益时,新准则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调整。新准则还规定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旦计提,不能转回。

除了上述内容,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在新准则下也有所不同。新准则区分了企业合并取得和非企业合并取得两种情况来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新准则规定,合并成本大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而合并成本小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过复核确认后计入当期损益。

值得一提的是,新准则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这意味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不再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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