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制度设计与实施策略解析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制度设计与实施策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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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一直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随着一系列政策文件的陆续出台,如《国务院关于推动资本市场开放、改革与稳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加快技术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制度框架逐渐得以构建。

非上市公司,通常指的是其股票并未在沪深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些公司的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其中,为某个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所设立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正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的实例。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当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时,需报请本级人民批准。此处的国有股权转让,正是符合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定义。而各省市国资委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正是《公司法》中所指的“交易场所”。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配套政策》中明确提出,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份转让工作。地方应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科技部在《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中进一步指出,要积极发展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并在发展良好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开展国家高新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流通试点工作。这些“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正是“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的体现。

目前,众多省市的产权交易机构或股权托管机构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的基础上,开始尝试进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业务。这些机构所进行的股权转让业务与证券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交易存在本质区别,主要沿用国有股权或其他性质股权进场转让的方式和规则。在产权交易市场以这种方式进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虽然仍在探索阶段,且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活动均与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相符合。

股权作为具有资本内在属性的权益,其转让是必然趋势。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宜采取疏导而非堵塞的策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开放、改革与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已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并积极探索和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份转让制度。我们认为,将产权交易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首先在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在现行法律法规下的现实且有效的选择。这也为我国逐步形成区域性的股票柜台交易市场积累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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