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后期,王某与刘某及其他三位合作伙伴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元。公司成立后,刘某担任董事长,而王某则作为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设计与谈判工作。经过多年的辛勤付出,公司开始盈利。近年来,公司吸收了一名新股东,而王某作为出资仅3万元的股东却对此一无所知。更糟糕的是,自从这位新股东加入后,王某的股东权益被完全剥夺,甚至失去了按时查阅公司财务帐册的权利。更让王某震惊的是,他发现股东会议决议中自己的签名被人假冒,公司还私自刻制了工商局的印章,制造假的公司章程欺骗上级和股东。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给他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虽然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他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王某将公司及董事长刘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赔偿。在处理此案的过程中,王某遭遇了许多法律上的障碍。我国的公司法对于公司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责任规定并不明确,导致一些审判人员及法律界人士认为,除非公司造成股东的实际损失,否则无法要求赔偿。
我们并不认同这一观点。虽然法律的规定可能有限,但公司对股东的权益侵犯仍然应当承担责任。王某投资公司的初衷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但如今他不仅未能获得任何红利,而且基本的股东权利也被剥夺。这种情况已经严重违背了王某当初的投资初衷,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的出现并非由正常的经营风险所导致,而是由于公司违反公司章程、侵犯股东权益的人为原因所导致。我们认为造成这种损失的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确定赔偿数额方面,虽然存在困难,例如可期待利益无法直接计算、股东投资无法直接撤出等,但我们建议可以参照股东的投资款项及相应利息进行赔偿。有损失就应该有赔偿,这是公平和正义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