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是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二、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展进出口业务时,需向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塘沽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并填写《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情况登记表》。
三、中外合资及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的商品,特别是食品厂和库在进出口食品时,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不得安装投产、销售或使用;出口商品若未经过检验也不得出口。食品厂和库需向商检局申请,在通过卫生检查并获得注册证书后,方可进行生产或储存。
四、外资企业出口的使用中国商标或标明中国制造的出口商品,也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五、中外合资及合作经营企业在进口特定种类的商品和按合同规定需商检局检验出证的商品时,必须报验。对于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商品,海关仅在商检局在报关单上盖章后才会放行。
六、对于出口商品,特别是涉及安全和卫生的商品、合同规定的需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以及食品类商品和装运出口易腐易变食品的船舱、集装箱等,必须向商检局报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或装运。其他出口商品则由企业自行检验后向商检局申报。
七、外资企业出口的使用中国商标或标明中国制造的商品,若属于规定需要检验的商品类别,也必须向商检局报验。其他商品在出口前需向商检局申报并提供年度检验结果。
八、若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需在中国境内销售,必须先向商检局办理质量登记并提供年度检验报告。涉及安全和卫生的商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前必须报验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九、外商投资企业如需要产地证明书或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符合规定的可向商检局申请。
十、对于对外贸易公证鉴定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检局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办理。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在签订对外贸易合不得约定由外国检验机构来本市进行检验鉴定。但天津商检公司可接受外国公证鉴定检验机构的委托,代理其检验业务。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的药品检验、计量器具检定等业务,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以上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