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看、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以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若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的查阅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拒绝提供查阅,但需在十五日内向股东书面说明理由。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依法申请法院介入。
质询权:
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接受股东的质询,并提供真实情况与资料。
提案权:
持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提出临时提案并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应在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会召集权:
若董事会无法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连续九十日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中小股东权利救济途径:
1. 回购请求权的行使: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能平衡各方利益。当公司做出重大决策时,反对的少数股东可要求回购股份,从而获得合理补偿并退出公司。
2. 决议撤销权的行使:因股东会多采取资本多数决,小股东的表决往往无法对抗大股东。当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程序违法或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在决议作出后的六十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
3. 解散公司请求权的行使: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4. 直接诉讼权的行使: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可提起诉讼。
5. 代位诉讼权的行使: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请求相应的监督机构提起诉讼。若监督机构拒绝或未采取行动,且情况紧急、需立即起诉以保护公司利益时,股东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新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现实中仍然存在许多困扰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问题。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一个以股东平等原则为中心、以诉权机制为保障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