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是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一个重要行为,指的是一家公司收购另一家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有表决权的股票,从而获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这一行为反映了市场机制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并且在西方国家已有长达百余年的历史,至今仍然持续兴盛。
在我国,自从“宝延风波”拉开上市公司收购的序幕以来,收购事件接连不断。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监管方面尚存在不足。目前,我国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法规是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实际收购操作中,时有发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事件。
小股东通常指持有少于5%的上市公司普通股,且对公司经营管理没有控制权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除了少数大股东外,还有众多的小股东。小股东相对于大股东而言,经济实力较弱,获取信息的能力较差,对股市变化的反应较慢,因此更容易受到股市波动的影响而蒙受损失。
鉴于股份公司规模庞大、股份分散的特点,少数大股东只要持有20-30%的股份就能控制公司的经营权,这为他们谋取私利提供了机会。出于社会公平的考虑,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已成为各国公司立法的趋势。
在我国,由于尚未形成一定规模的投资基金,因此股市上的投资者绝大多数是个人。据统计,1995年上海和深圳两地的股民人数已达到千万级别。上市公司收购是对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往往会引起该公司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为了防止少数大股东借收购之名操纵股市、损害广大小股东的利益,必须加强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监管,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公众的投资积极性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权益披露制度。这一制度要求股东在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时,有报告并披露持股意图的义务。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投资公众在充分掌握同等信息的基础上及时作出投资判断,防止大股东利用特殊地位或资金优势操纵股市。美国和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对持股比例的要求与美国相同,但报告的期限比美国短得多。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避免他们因信息滞后而遭受损失。注意要约披露的重要性
在资本市场中,无论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的普通股,一旦达到法定披露比例,就必须进行权益披露。实际操作中,有些收购方为了规避这一法律要求,以减少收购成本,会采取多个企业联合收购的策略,即所谓的“间接持有”。
在我国的历史性上市公司收购案例中,有一个典型的例子被称为“宝延风波”。在1993年的某个时间点,上海公司发布公告表示持有延中股票的5%。随后在几天的假期后,宝安公司再次公告,其持有延中股票的比例已跃升至16%,这一激增令人惊讶。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深入调查,发现事实另有隐情。
事实上,早在9月28日,上海公司的关联企业华阳保健用品公司和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就已经分别持有4.52%和1.57%的股票,合计达到6.09%。这意味着在上海公司正式公告之前,三个公司合计已持有延中股票的近18.07%,超过了法定披露比例,这属于明显的违规行为。
这两个关联企业除了将部分股票转让给上海公司外,还将一部分股票卖给了其他股民,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策略获得了可观的利润。虽然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这次收购行为有效,但上海公司的联合收购行为无疑损害了广大延中股东的利益,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在海外,这种联合收购的行为通常被称为“一致行动”。它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通过某种协议或默契,协同合作以获取或巩固对某家公司的控制权。香港的《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列举了多种被视为“行动一致的人”的情况。如一家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等关联方都被视为一个持股主体。
而在美国的法律中,有与之相似的概念叫做“受益股权”。这意味着两个或更多的股东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形式的关系取得对某家公司的控制权,这些股权将被视为由一个“受益股东”所持有。
无论是“一致行动”还是“受益股权”,这些概念都突显了资本操作中的透明度和合规性的重要性。在资本市场中,任何试图规避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对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对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而言,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进行合规的操作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