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股东权利的限制措施:
(一)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行使原则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非强制性规定)。
(三)采用表决权排除制度。
(四)对于关联董事,实施回避制度。
二、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规定:
(一)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文件。还包括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当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时,相关人员必须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他们应如实向监事会或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如果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这一规定为中小股东提供了在必要时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机会,以确保其权益得到维护。
以上内容是对大股东权利限制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的阐述,旨在平衡公司内部的权力关系,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