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服务管理规定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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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服务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

根据该规定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天津运营过程中如有增加或减少投资、股权转让、经营方式或生产经营范围的变更、合营或合作期限的延长、企业合并或分立,以及合同、章程的修改或清算等事项,需先获得原审批机构的批准,再向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服务中心代替市外经贸委和市工商局接收申请,并进行资料传递和审理。在收到完整的申请和材料后,一般情况下,应在二十一天内完成所有手续或予以驳回。

第七条针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和歇业注销登记的申请,需先经过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审查,最终由市工商局核准。

第八条指出,对于在本市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委托,从事企业管理承包、勘探、开发和建筑(包括装饰和工程设计)作业的中国境外企业,必须向市工商局申领承包工程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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