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通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规定,针对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提交的《关于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工商[1997]93号),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基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一条,任何企业法人欲进行注销登记时,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对于那些未经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若因某些原因法定代表人无法或拒绝签字,则投资人可依法先进行法定代理人的变更手续,之后由新的法定代表人完成注销登记申请书的签署。
二、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不得设立非公司企业,也不得向其他非公司企业进行投资。在非公司企业进行改组改造的过程中,若其依照《公司法》改制为公司,则公司可以参股或控股。对于那些被公司收购兼并并继续存在的非公司企业,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变更为子公司或分公司。
此项规定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10月31日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请各单位、各企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企业登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