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拥有的公司股权如何分割?以张XX和陈XX的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探讨。
张XX与陈XX曾经是恩爱夫妻,共同创立了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陈XX占有90%的股份。随着感情的淡漠,双方决定离婚,对于公司的股权分割问题存在争议。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呢?
在实际操作中,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股权转让方式。若夫妻一方要分得公司股份,但非本公司股东,可以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方式处理。这需要召开股东会并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需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条件。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操作方便,但受限于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条件,实际操作中可能难以实施。
二、作价补偿方式。将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算成货币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所有。为保证分割的公平公正,需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
三、拍卖分割方式。如果夫妻双方均不愿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可以将其拍卖后再进行分割。拍卖依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进行,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果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其他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拍卖价款由夫妻双方平均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夫妻离婚涉及公司股权分割时,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权的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确保公平公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