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公司与李先生因保险合同纠纷案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XXXX)萍民终字第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反诉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公司。负责人:林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龙芳、潘东,分别系公司职员及某天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李先生,男,XXXX年出生,汉族,上栗县人,农民,住上栗县长平乡黄泥塘村XX号。委托代理人:钟程,上栗县法律工作者协会成员。
本案因保险合同纠纷,上栗县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阳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易康及助理审判员荣剑组成的合议庭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审理。本次诉讼记录由书记员杨良负责。经过详细的审理和调查,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经过上栗县人民法院的审理查明:李先生的妻子谢女士于特定日期与中国某保险公司上栗县支公司签订了终身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两份。谢女士在成功索赔医疗保险金后不幸因病去世。此后,双方因保险金的支付问题产生了纠纷。涉及的焦点问题包括保险合同的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在一审中,上栗县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同时认为被告在明知谢女士患病的情况下继续收取其第二期保险费的行为应视为对保险合同的默认。因此判决被告支付保险金并驳回其反诉请求。对于被告提出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病情的理由,法院并未采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对于此案,合议庭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病情的问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判断。在此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病情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提醒双方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