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有独资企业所占比重的不断增大,制定国有独资企业章程显得尤为重要。一套好的章程不仅能决定企业的成败,还能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那么,如何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呢?以下是由123律师网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章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三、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网络设备的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本公司股东是人民,出资额万元,其中:
实物出资;货币出资;知识产权出资。
委托(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第九条 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批准。(注:重要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副董事长是否设由出资人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出资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制定公司基础管理制度方案;
(五)详细规划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议聘请或解聘公司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人选;
(七)确定除需由董事会决定的聘任或解聘外的其他管理人员的任用或解职;
(八)执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相关职权。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具体内容。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提供专业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数量需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监事则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监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投票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关系需由出资人自行确定,但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每个任期为三年,期满后可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具备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检查;
(二)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依据国务院规定行使其他相关职权。监事会可邀请董事会成员列席会议,共同商议公司事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以处理公司紧急事务。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可通过。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需遵循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内容参照了《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